(1)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扬州市委、江都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条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扬州市委、市政府和江都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省、扬州市、江都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初步核实同级党委或其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向上一级纪委报告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检举控告。
(4)负责检查并处理各镇、区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负责调查处理各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的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6)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7)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8)负责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9)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基层纪委、监察室负责人人选,负责对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委、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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